卑诗省住宅租务处(RTB)日前公布一项裁决,一名列治文房东此前以“全家将从海外搬回加拿大居住”为由,要求租客搬离出租屋。租客搬走后,12次回到物业附近查看,发现房屋长期没有明显的居住迹象。
RTB最终认定,房东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按照当初提出的自住理由使用房屋,裁定房东向前租客支付12个月租金的赔偿,加上申请费共计3.67万元。
这起案件也涉及一个房东和租客都比较关心的问题:如果房东以自住为理由结束租约,之后是否真的入住,以及入住时间和实际使用情况,都可能成为之后租务纠纷中的关键事实。
房东以自住为理由要求租客搬离
据《列治文新闻》(Richmond News)报道,RTB庭审文件显示,租客J.W.和房东X.L.从2021年7月10日起,就位于列治文蒙克顿街(Moncton Street)与铁路大道(Railway Avenue)附近的一处住宅签订租约。
2024年8月9日,房东向租客发出4个月搬迁通知,要求租客在同年12月9日前搬离。
房东给出的理由是,自己需要带孩子搬回加拿大,并将这套房屋作为自住房使用。
租客随后提出申诉,希望阻止搬迁。不过,RTB在2024年10月24日作出的初步裁决中驳回了租客的申诉。
最终,租客一家按照要求搬离了房屋。
租客之后7个月去了12次
租客搬走后,并没有立即结束对这套房屋的关注。
根据RTB文件,2025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期间,租客及其亲属前后12次到访该物业附近,观察房屋的使用情况。
在这些到访中,他们多次发现房屋没有明显的居住迹象,包括没有人应门、车道上没有车辆,屋内也看不到明显活动。
RTB文件还提到,租客亲属曾通过房屋的大门玻璃向屋内查看,发现房屋内部的陈设基本保持着租客搬走时的状态,没有看到明显的家具添置或持续居住迹象。
这些观察情况后来成为租客向RTB提出申诉时提交的证据之一。
RTB:房东没有实现当初申报的自住目的
2026年7月1日举行听证会后,RTB仲裁官H. Mau认为,房东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实现终止租约时所声称的自住目的。
庭审当天,房东没有出席听证,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。
因此,仲裁官无法判断房东是否存在可以解释没有入住的特殊情况(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)。
最终,RTB裁定房东需要向前租客支付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赔偿。
按照裁决计算,赔偿金额为3.66万元,另外加上100元申请费,总额达到3.67万元。
这起案件中,租客在搬走之后多次到物业附近查看房屋情况,并最终将这些观察结果作为证据提交给RTB。
这也是为什么房东如果以自住理由收回房屋,真的不能抱着“租客搬走就算了”的心态。
因为租客可能会回来看看,而且这次案例已经证明,他们真的可能一连几个月回来蹲点、观察、记录。
对于房东来说,最稳妥的做法不是想着怎么避免被租客发现,而是:
如果你确实是因为自住需要收房,就要确保之后真的按照申报用途使用房屋,并保留能够证明实际居住情况的相关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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